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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三十四条第发布日期:2026-02-19 13:01 浏览次数:



  当事人发卖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和正在购用农产物时未检验供货者的天分证明和未索要肉品质量查验及格证,赐与;3、处以罚款8000元;1、对未成立食用农产物进货检验记度的行为,2、违法所得1365元;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罚没款合计9365元上缴国库。